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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2

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20年12月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恒集团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不超过5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购买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可循环投资,滚动使用),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实施投资理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理财形式的选择,期限、金额的确定,合同、协议的签署等与购买理财产品有关的所有事宜。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中军 王洪亮 李俊华

2020年12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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