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20年4月28日召开的中恒集团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和资料进行了审阅。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中恒集团关于为公司房地产项目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购房客户提供按揭贷款阶段性担保是商业银行向公司购房客户发放贷款的必要条件。我们认为公司或子公司为购买本公司房地产项目住宅、商铺和车位的合格银行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符合相关政策和房地产行业商业惯例,有利于加快资金回收速度。该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还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中恒集团关于为公司房地产项目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中军 王洪亮 李俊华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