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19年8月21日召开的中恒集团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中恒集团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进行了审阅。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对王锋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了审阅,王锋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明,我们认为,其具备担任董事会秘书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及相关任职条件,未发现其存在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王锋先生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先审核无异议,其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王锋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峥涛 谢石松 李俊华
201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