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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建工:律师见证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5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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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4-729号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陕西建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1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并决议召

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1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做出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三)2021年12月24日上午9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陕西省西安

市莲湖区北大街199号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第一会议室举行,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网络等方式参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义光先生主持。

(四)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投票平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的9:15-15:00。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会议通知的发出以及会议的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A股股东的股票账户

卡及持股凭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等进行了验证。

(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海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四)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

律顾问。综上,本所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公司非关联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清点表决情况及监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

投票的计票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表决结果为计算依据。

(四)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并以普通决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部分子公司开展债转股业务的议案》;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4、《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对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股份的股东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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