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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通发展: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2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董事吴丹毛先生的配偶黄卓女士于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吴丹毛先生就其配偶短线交易事项向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显示,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序号交易时间交易方向成交数量 (股)成交均价 (元/股)成交金额 (元)交易方式
12022.04.27买入50,0007.4900374,563.67集中竞价
22022.04.28买入10,0007.930079,313.58集中竞价
32022.06.27买入20,0009.7700195,431.25集中竞价
42022.07.21卖出20,00010.2200204,162.90集中竞价
52022.10.17买入20,0009.1100182,229.14集中竞价
62022.11.30卖出20,00010.3605207,211.00集中竞价
72022.12.16买入20,0008.3700167,426.78集中竞价
82023.02.21卖出40,0005.7100228,400.00集中竞价
92023.02.22卖出40,0005.9200236,800.00集中竞价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黄卓女士作为公司董事吴丹毛先生的配偶,其上述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行为,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按“卖出数量×卖出均价-买入数量×买入均价”计算为-121990元(不含交易费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卓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上述行为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公司董事吴丹毛先生及其配偶黄卓女士积极配合公司核查工作并采取自查自纠措施。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及采取的措施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按照前述法律规定,黄卓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鉴于本次短线交易未获得收益,不存在收回所得收益的情形。

2、经核查,黄卓女士在进行上述交易行为前未告知吴丹毛先生,上述交易前后吴丹毛先生也未向其配偶告知公司经营情况。本次短线交易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违规情况,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3、上述情况发生后,公司董事吴丹毛先生对未能对亲属及时起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吴丹毛先生及黄卓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并就上述事项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公司和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吴丹毛先生承诺今后将加强学习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督促亲属执行到位,勤勉履行自身义务,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4、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宣导,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亲属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断加深对政策的理解,务必严格遵守履职要求,对交易行为

进行严格管理,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特此公告。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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