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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通发展:关于第三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购完成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比例达到1%暨

回购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次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26,72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3013%,公司累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235,118,896.60元(含交易费用)。

一、回购审批情况和回购方案内容

2022年1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并于2022年1月12日披露了《关于第三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4)。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披露了《关于第三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006)。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5.16元/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以上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回购实施情况

(一)2022年1月20日,公司实施了第三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股份,并披露了《关于第三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二)2022年4月26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第三次股份回购完成的事项,公司已实际回购股份26,72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013%,购买的最高价为10.10元/股、最低价为7.27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235,118,896.60元(含交易费用)。公司本次回购金额已超过第三次股份回购方案中回购资金总额的下限,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

(三)本次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的第三次股份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披露的方案完成回购。

(四)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2022年1月12日,公司首次披露了第三次股份回购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关于第三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自公司首次披露第三次股份回购事项至本公告披露前,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回购股份提议人在此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4月19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30,25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7%。公司已于2022年3月2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股份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

除以上情况外,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及回购股份提议人在公司首次披露第三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前未发生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四、股份变动表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前后,公司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股份类别本次回购前本次回购股份总数本次回购后
股份数 (股)比例 (%)本次注销股份 (股)本次不注销股份 (股)股份数 (股)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000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054,009,302100.00026,728,0002,054,009,302100.00
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110,365,2265.37026,728,000137,093,2266.67
股份总数2,054,009,302100.0026,728,0002,054,009,302100.00

五、已回购股份的处理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为26,72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013%,全部存放于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回购完成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以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结果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后续,公司将按照披露的用途使用已回购的股份,并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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