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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通发展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9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0年9月30日

会 议 须 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须知如下:

一、会议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会人员应自觉维护会议秩序。

二、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并应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参会股东或股东代表应在2020年9月25日上午9:00至下午5:00到公司办理参会登记。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人身份证、代理人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办理参会登记手续;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取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登记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写字楼D座4A层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未办理签到登记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不能参加会议表决。

四、股东提问应举手示意,并按照主持人的安排进行。发言及提问前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或所代表的股东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发言及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案,每位发言时间不超过3分钟。议案表决开始后将不再安排发言。

五、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按其所持公司的每一股份享有一份表决权,在表决票上逐项填写表决意见。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需按会议通知中的具体操作程序在2020年9月30日交易时段内进行投票。

六、股东大会期间,请参会人员将手机关机或调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进行录音、拍照及录像。

会 议 议 程

现场会议:

召开时间:2020年9月30日10:00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写字楼D座4层第一会议室召 集 人:董事会主 持 人:董事长王忆会先生参会人员: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部分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网络投票系统及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9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会议议程:

一、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 报告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其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三、 介绍到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列席会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以及其他人员;

四、 推选本次会议计票人、监票人;

五、 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六、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对上述议案审议并发表意见;

七、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对上述议案现场投票表决,股东代表及监事监督投票;

八、 统计并宣读现场表决结果;

九、 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表对本次会议的法律意见;

十、 签署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十一、 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发展”或“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章程内容
1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工商登记备案所需,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即公司总经理。
2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高级副总裁(常务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首席运营官、执行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停车场建设及经营管理;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技术咨询;劳务派遣;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智慧城市、智慧楼宇、数字科技、智能科技、智慧系统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4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大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停车场建设及经营管理;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技术咨询;劳务派遣;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最终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4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第三十六条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6第三十七条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
8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主要营业地会议室。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主要营业地会议室。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9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首席执行官(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10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11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录的其他内容。
12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首席执行官(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13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首席执行官(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首席执行官(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14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非独立董事6名,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非独立董事6名,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15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 (十)……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 (十)……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首席执行官(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运营官、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首席执行官(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16第六章 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首席执行官(总经理)、高级副总裁(常务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首席执行官(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总裁)1名,设首席运营官、执行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17第一百二十七条 首席执行官(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第一百二十七条 首席执行官(总裁)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18第一百二十八条 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二十八条 首席执行官(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常务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运营官、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首席执行官(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19第一百二十九条 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并在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二十九条 首席执行官(总裁)应制订首席执行官(总裁)工作细则,并在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20第一百三十条 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三十条 首席执行官(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首席执行官(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首席执行官(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1第一百三十一条 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首席执行官(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与公司之间订立的聘用合同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 首席执行官(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首席执行官(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首席执行官(总裁)与公司之间订立的聘用合同规定。
22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高级副总裁(常务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由首席执行官(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根据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确定的工作分工和权限对首席执行官(总经理)负责。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首席运营官、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首席执行官(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根据首席执行官(总裁)确定的工作分工和权限对首席执行官(总裁)负责。
23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4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章程》全文中“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统一表述为“首席执行官(总裁)”,公司其他制度中涉及此表述的同步修订。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已于2020年9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本项议案已经2020年9月1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万通发展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80)、《万通发展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2)。

本项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30日

议案二: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规范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发展”或“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重新修订,修订后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已于2020年9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本项议案已经2020年9月1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万通发展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80)、《万通发展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2)。

本项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30日

议案三: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重新修订,修订后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已于2020年9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本项议案已经2020年9月1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万通发展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80)、《万通发展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2)。

本项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30日

议案四: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发展”或“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重新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已于2020年9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本项议案已经2020年9月14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万通发展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81)、《万通发展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2)。

本项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9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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