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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华鼎: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31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青海华鼎”)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出具的《青海证监局关于对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世光、肖善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青证监措施字[2022]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世光、肖善鹏: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收入确认不准确

青海华鼎控股子公司广州市锐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丰文化)对于承接的大型活动专业设计及制作业务、亮化工程项目,管理层根据履约进度确认项目业务收入。经查,锐丰文化2021年部分项目履约进度会计估计存在偏差,导致收入确认跨期,2021年多计营业收入1720.25万元、多计净利润359.40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的规定。公司2021年度报告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对子公司的管控存在缺陷

2021年8月,青海华鼎收购锐丰文化70%股权后,对锐丰文化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管控不到位,未按锐丰文化《公司章程》规定,按期委派财务总监,未能及时发现及整改锐丰文化工程项目管理、财务核算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第十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十二条的规定。于世光作为青海华鼎董事长、时任首席执行官,肖善鹏作为青海华鼎时任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青海华鼎、于世光、肖善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公司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上述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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