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发表 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提交给我们的《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租赁经营场地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相关资料,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华鼎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和广州宏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关联方青海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和广州市万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次租赁经营场地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及生产工艺的改进,租赁价格根据所在地的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公允合理,未发现通过此项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与青海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和广州市万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关联交易。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独立董事:
马元驹 狄瑞鹏 钟扬飞 童成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