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青海华鼎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16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青海华鼎”)于 2017年 8月 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101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现就《问询函》中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本次转让前,根据公司披露,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下称:“青海省国资委”)通过青海机电国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机电”)和青海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重型”)控制上市公司,于世光和朱砂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仅为 0.02%;转让后,于世光和
    朱砂通过控股珠海横琴新区威特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特达”)和青海溢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溢峰科技”)控制青海重型,对上市公司实际支配的表决权比例上升到 28.5%,
    成为上市公司新实际控制人。请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股权
    转让价格的定价依据;(2)威特达及青海重型的主要财务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负债、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
    回复:
    (1)、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了《青海华鼎关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报编号:临2017-025),2017年 7月 11日,溢峰科技与郭锦凯签订了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郭锦凯同意将持有威特达 51%的股权共人民币 510万元出资额,以人民币 16,684,600.00元转让给溢峰
    科技,溢峰科技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的定价依据为:按照溢峰科技与郭锦凯签订的《股权收购意向书》相关内容,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于世光与威特达股东郭锦凯参照威特达的账面净资产的价值由双方协商确定且不低于对应的青海华鼎账面股东权益(约为 16,684,589元)。
    协商价格依据为:截至 2017年 3月 31日,青海华鼎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为 1,788,050,232元,溢峰科技受让郭锦凯间接持有的青海华鼎账面股东权益约为 16,684,589 元(计算过程为威特达所持青海重型股权比例 15.44%×青海重型所持青海华
    鼎股权比例 11.85%×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青海华鼎归属于母
    公司的股东权益 1,788,050,232 元×溢峰科技受让郭锦凯持有的威特达 51%的股权)。
    (2)截止 2017年 6月 30日,威特达资产总额 4,331.96 
    万元,负债总额 2,459.03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56.76%,净资产
    为 1,872.93万元,营业收入为 0万元,净利润为-2.69万元。
    截止 2017年6月 30日,青海重型资产总额 52,319.42万元,
    负债总额为 33,389.23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63.82%。净资产为
    18,930.19万元,营业收入为 455.02万元,净利润为-408.19
    万元。
    以上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
    二、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导致青海省国资委丧失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地位,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公司股东表决权和生
    产经营情况,说明截至本次转让前,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为青海省国资委是否符合实际情况;(2)是否就本次股权转让与青海
    省国资委进行过沟通,是否需要履行相关前置审批程序,青海省国资委对本次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异议;(3)青海机电在上述股
    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情形。请律师对前述问题发表意见。
    回复:
    一)、本次股权转让前,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的规定
    (1)《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
    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
    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
    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
    半数成员以上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
    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号》的通知(证监法律字【2007】15号) 
第二点: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二)本次股权转让前公司控股股东为青海重型机床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重型”)、实际控制人为青海省国资委的分析 
本次股权转让前,青海华鼎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
    本次股权转让前,青海省国资委为青海华鼎实际控制人,具体分析如下:
    1、本次股权转让前,青海机电国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青海机电”)是否为青海重型控股股东的分析
    (1)2001年 12月 25日前,青海重型机床厂系青海机电全
    资附属企业,青海机电为青海重型机床厂的控制人。
    (2)2001年 12月 25日,青海机电以其附属企业青海重型
    机床厂经评估后的净资产作价出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以其对青海重型机床厂的债权作价出资,共同设立青海重型,注册资本 20925万元,华融公司持股 54.53%,
    青海机电持股 45.47%。2006年 4月,青海重型依法进行了减资,
    注册资本减少至 20855万元,华融公司持股 54.66%,青海机电
    持股 45.34%。
    2001年 12月 25日至 2007年 12月 15日期间,青海重型董事会成员 7名,华融公司委派 3名,青海机电委派 4名,法定代表人由青海机电委派人员担任。此期间华融公司虽为青海重型控股股东,但考虑青海机电委派董事占董事会人数过半,对董事会决议起决定作用,青海机电能够通过控制青海重型董事会实际支配青海重型行为,为青海重型控制人。
    (3)2006年 11月 16日,华融公司与青海天象投资实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天象”)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青海重型的全部股权转让予青海天象,并于 2007年 12月 21日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青海天象持股
    54.53%,青海机电持股 45.47%,经青海重型 2007年 12月 16日
    召开的股东会决议,华融公司委派人员不再出任青海重型董事。
    2007年 12月 16日至 2008年 2月 25日期间,青海天象持有青海重型 50%以上的股权,为青海重型的控股股东。青海天象因收购行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未获批准,于 2008年 2月 26日将其持有青海重型 39.66%、15%
    股权分别转让予青海溢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溢峰科技”)与广州威特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威特达”)。
    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青海机电持股 45.34%,溢峰科技持股
    39.66%,广州威特达持股 15%。从投资者股权投资关系分析,此
    期间青海天象虽为青海重型控股股东,但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并未获得青海华鼎实际控制人地位,青海机电仍为青海重型控制人。
    (4)2009年 2月,青海重型依法进行了减资,注册资本减
    至 20262.35万元,本次减资完成后,青海机电持股 43.74%,溢
    峰科技持股 40.82%,广州威特达持股 15.44%。2012年 12月 25
    日,广州威特达将其持有青海重型 15.44%股权转让予珠海横琴
    新区威特达投资有限公司。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青海机电持股
    43.74%,溢峰科技持股 40.82%,威特达持股 15.44%。2013年 10
    月 16日,青海重型董事会成员变更为 5名。2014年 7月 9日,青海机电、溢峰科技向青海重型董事会各委派董事 2名,威特达委派董事 1名,法定代表人由青海机电委派人员担任。截至本次股权转让前,青海重型董事会成员及法定代表人未再发生变化。
    2008年 2月 26日起至本次股权转让前,青海机电系青海重型第一大股东,溢峰科技受让青海天象转让的青海重型股权后,为青海重型第二大股东,考虑到青海重型的历史沿革、区域特点、属地管理的高效性、管理的稳定连续性以及发展的长期可持续性,溢峰科技仍确认青海机电在青海重型的控制地位,尊重第一大股东的意见,使青海机电虽非控股股东,但依然能够实际支配青海重型行为,包括委派人员担任青海重型法定代表人、委派董事依法参与青海华鼎的重大决策并具有决定作用、委派人员担任青海华鼎的高层管理者依法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等,为青海重型控制人。
    综上,至本次股权转让前,华融公司在青海重型董事会成员中委派董事人数少于青海机电委派董事人数,溢峰科技尊重青海机电意见认可其对青海重型的控制权,均属股东对其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使,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据此,从投资者股权投资关系分析,青海机电虽非青海重型的控股股东,但综合考虑企业的运营历史、其他股东对股东权利的让渡以及青海机电对企业的实际支配情况,青海机电在青海重型中处于控制地位,为青海重型的控制人。
    2、本次股权转让前,青海省国资委是否为青海华鼎实际控
    制人的分析
    (1)从青海省国资委对青海华鼎持股演变情况分析 
    青海华鼎自设立至今,青海省国资委对青海华鼎持股演变情况如下:
    A.1998年 8月 18日,青海重型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广东万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番禺市万鸣实业有限公司、青海第一机床厂和唐山重型机床厂共同发起设立青海华鼎。青海重型以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投入青海华鼎并折为国有法人 5000万股,占青海华鼎总股本 10160万股的 49.21%。前述国有法人股份由青海重
    型机床厂代表持有,为青海华鼎第一大股东。
    B.2000年 11月 20日,青海华鼎发行 A股 5500万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该次股份发行完成后,青海华鼎的国有法人股为 5000万股,占总股本 15660万股的 31.93%,前述国
    有法人股由青海重型机床厂代表持有,为青海华鼎第一大股东。
    C.2006年 12月 21日,青海华鼎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以资本公积向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股份总额 3025万股,并于 2006年 12月 25日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18685万股,其中国有法人股为 5000万股,占总股本 18685万股的 26.76%。前述国有法人股由青海
    重型代表持有,为青海华鼎第一大股东。
    D.2006年 11月 16日,青海天象受让华融公司持有青海重型 54.53%的股权。2007年 1月 22日,青海天象通过司法拍卖获
    得青海华鼎 4972万股股份,占总股本 18685万股的 26.61%。青
    海天象实际持有青海华鼎 26.61%的股权,通过青海重型间接控
    制青海华鼎 26.76%,青海天象实际控制及持有青海华鼎的股权
    比例为 53.37%,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青海天象上
    述收购行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后方能继续进行。为此青海天象于 2006年 11月 20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青海天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
    因青海天象上述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无法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2007 年 12 月 20 日,青海天象分别与溢峰科技和广州威特达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分别转让其持有青海重型的 39.66%
    和 15.00%的股权,并将上述减持方案上报中国证监会,同时申
    请撤回关于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2008年 2月 25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2008]35 号)同意终止审查青海天象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青海重型股权结构为:青海机电持股
    45.34%、溢峰科技持股 39.66%、广州威特达持股 15%。
    青海天象受让华融公司持有青海重型股权后至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前,青海天象系青海重型的控股股东,但依《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青海天象并未获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2010年 3月 18日,青海天象全部委派人员辞去青海华鼎董事、监事、财务总监职务,之后不再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及经营管理,其通过司法拍卖获得青海华鼎的 4972万股股份逐步从二级市场减持,至 2011年 8月,持股比例减至 5%以下。
    E.2009年 7月 7日,青海华鼎非公开发行 A股 5000万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青海华鼎总股本为 23685万股,其中国有法人股为 5000万股,占总股本 23685万股的 21.11%。前述 5000
    万股国有法人股由青海重型代表持有,为青海华鼎第一大股东。
    2011年 5月 6日,青海重型向公司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全部当选,其委派人员被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青海重型对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通过向公司委派人员出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及经营管理,为公司控制人。青海机电为青海重型控制人。青海省国资委持有青海机电 100%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F.2015年 12月 29日,青海华鼎非公开发行股票 20200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青海华鼎总股本为 43885万股,其中国有法人股为 52019200股,占总股本 43885万股的 11.85%。同时公
    司股东青海机电、上海圣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圣雍创投”)、溢峰科技分别将其持有的青海华鼎 4.10%、
    8.43%和 4.10%股份除收益权、处置权之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的股东提案权、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等)不可撤销地、不设限制地及无偿地全部授予青海重型行使。青海重型实际支配青海华鼎股份表决权的比例为 28.48%,除此之外,
    其他单一股东持有公司股权比例均未超过 10%,且股权结构较分散,青海重型对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通过向公司委派人员出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及经营管理,为公司控制人。青海机电为青海重型控制人。青海省国资委持有青海机电 100%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从公司董事、监事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或提名
    分析 
溢峰科技受让青海天象持有青海重型股权后,自 2011年 5月 6日起,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均由青海重型提名并全部当选,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由青海重型委派人员担任。
    据此,从投资者股权投资关系分析,青海重型虽非公司控股股东,但对青海华鼎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通过向公司委派人员出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及经营管理,在青海华鼎中处于控制地位,为公司控制人。青海机电为青海重型控制人。青海省国资委持有青海机电 100%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3)从现任董事会成员组成分析 
    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 8名,独立董事 4名,董事 4名,其中3名董事系青海机电委派人员担任,占非独立董事总人数的 75%。
    据此,青海机电通过向公司委派董事,依法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并对决策具有决定作用,为公司控制人。青海省国资委持有青海机电 100%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4)从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分析 
    溢峰科技受让青海天象持有青海重型股权后,自 2011年 5月 6日起至本次股权转让前,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现行董事会办公室领导下板块经营制度下的核心板块负责人均系青海机电委派人员担任并负责营运。据此,青海机电通过委派人员担任公司的高层管理者依法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为公司控制人。青海省国资委持有青海机电 100%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综上,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青海省国资委,公司披露其实际控制人为青海省国资委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关于是否就本次股权转让与青海省国资委进行过沟通,是否需要履行相关前置审批程序,青海省国资委对本次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异议 
本次股权转让受让方溢峰科技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与青海省国资委进行了沟通,同时以书面报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青海重型。青海重型收到报告后,即刻将报告转呈青海机电。青海机电收到报告后,将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及其影响以书面形式向青海省国资委报备。本次股权转让系青海重型股东威特达的股东因其资金需求将其持有威特达的股权转让给青海重型的股东溢峰科技,并不涉及青海重型股权结构的调整,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青海重型股权结构不发生变化,因此不需要履行前置审批程序。
    青海机电就本次股权转让编制并公开披露了《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确认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溢峰科技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 28.48%的表决权比例,于世光和
    朱砂夫妇将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 28.50%的表决权比例,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由青海省国资委变更为于世光和朱砂夫妇。
    青海省国资委收到青海机电报备的本次股权转让报告文件后,未对本次股权转让提出异议。
    三)、青海机电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放弃受让优先权的情形 
本次股权转让系青海重型股东威特达的股东因其资金需求将其持有威特达的股权转让给青海重型的股东溢峰科技,并不涉及青海重型股权结构的调整,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青海重型股权结构依旧为青海机电持股 43.74%、溢峰科技持股 40.82%、威
    特达持股 15.44%,没有发生变化,不存在需要青海重型股东放
    弃受让优先权情形。因此,青海机电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存在放弃受让优先权的情形。
    由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转让事项问询函的法律意见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根据公司披露,公司股东青海机电、上海圣雍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溢峰科技分别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4.10%、
    8.43%和 4.10%股份在限售期满日(即 2018年 12月 25日)前将
    除收益权、处置权之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的股东提案权、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等)不可撤销地、不设限制地及无偿地全部授予第一大股东青海重型行使。鉴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限售期满后,前述股东对股东权利行使的后续安排,如不再授予,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会再次发生变化,并请充分提示风险。
    回复:
    公司 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中所取得股份的公司股东青海机电、圣雍创投、溢峰科技分别将其持有的青海华鼎 4.10%、
    8.43%和 4.10%股份在限售期满日(即 2018年 12月 25日)前除
    收益权、处置权之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的股东提案权、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等)不可撤销地、不设限制地及无偿地全部授予青海重型行使。现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青海机电、圣雍创投、溢峰科技仍分别将保持以上授权。限售期满后,以上授权是否发生变化尚存在不确定性,若以上授权发生变化,届时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及时做好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