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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昌: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01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3.9.5条:

上市公司股票因13.9.1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分阶段披露涉及事项的解决进展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存在因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符合上述要求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的要求,公司将每月披露一次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一、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情况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了亚会专审字(2021)第 01110121 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于2021年5月20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披露的《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临时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6)。

二、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

(一)针对股权投资管理的内部控制执行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就亿美汇金事项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权益,分别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及业绩补偿诉讼,截至目前诉讼情况如下:

1、关于股东知情权诉讼: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339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披露的《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知情权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71)。

2、关于业绩补偿诉讼

本案代理律师事务所已于2021年12月1日变更为广东润平(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针对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内控缺陷

针对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事项,公司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配套指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对公司以及下属公司进行业务、财务等方面梳理,完善内控运行程序,强化关联交易的审批、管理。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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