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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昌: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4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被刑事立案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2939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现对《监管工作函》中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一、公司称,公司已搜集、掌握了董事厉群南在其任职期间涉嫌挪用资金、侵占公司利益相关的证据材料。你公司应当尽快核查并披露公司董事厉群南任职期间涉嫌挪用资金、侵占公司利益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起止时间、违法事实、涉案金额等,及对公司的影响。

答:公司在对下属公司核查过程中发现,厉群南存在涉嫌挪用公司资金擅自购买服务器,并擅自利用公司资金支付服务器运营所需的费用等违法行为,并予以报案。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要求厉群南到公安机关现场接受询问配合调查,但厉群南拒不配合。鉴于公司需要配合公安侦查工作的保密性要求,案件的具体情况尚无法公开,厉群南任职期间的违法事实及涉案金额(含违法所得收益)以检察机关认定以及法院最终判决为准。截至目前,相关嫌疑人喻捷已被刑事拘留。公司将积极关注案件进展,待案件取得重大突破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于2021年11月11日出具《立案告知书》,公司迟至昨日才履行披露义务。请公司核实并说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原因。

答: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立案告知书》后,要求厉群南到公安机关现场接受询问配合调查并给予充分时间,但厉群南一直拒不配合。在此期间公司需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保密性要求,根据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

管理制度》第四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信息披露”和第七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上述立案事项符合《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管理制度》第四条及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因此公司办理了暂缓信息披露。在暂缓信息披露期间,相关知情人员已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管理制度》、《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做好了登记备案并对知晓的信息严格保密。

三、你公司董监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公司内部控制有效,公司治理稳定规范,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答:公司及公司董监高将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公司内部控制有效,公司治理稳定规范,严格落实《监管工作函》相关要求,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并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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