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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昌:关于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3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11号───────────────

关于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中昌,A股证券代码:600242;

厉群南,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洪 杰,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游小明,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谢 晶,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黄启灶,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叶 伟,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薛玮佳,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何永祥,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王 霖,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田传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李备战,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事项。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行使对收购标的的股东权利,导致对收购标的资产失去有效控制,严重影响相关信息披露

2018年1月31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拟通过现金6.38亿元购买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美汇金)55%股权,交易对方为银码正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码正达)、北京君言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言汇金)、北京亿美和信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亿美和信)等27家单位或自然人。其中,博雅为亿美汇金的法定代表人,银码正达、君言汇金、亿美和信、博雅为上述收购事项的业绩承诺方。

2018年8月30日,公司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于2018年6月完成对亿美汇金55%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亿美汇金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2019年12月6日,公司披露关于亿美汇金2019年度预审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告称,由于亿美汇金不配合公司的预审计工作,审计人员不能进场进行审计相关工作,公司已对亿美汇金失去控制;同时,公司关注到,亿美汇金预付款增幅较大、存在异常,但与亿美汇金管理层的沟通未得到回复,故无法核实亿美汇金预付款的真实性、合法性。

2020年6月30日,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不再将亿美汇金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年审会计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主要系公司未能有效执行投资管理的相关内控制度、股权投资管理的内部控制执行存在重大缺陷。同时,由于年审会计师无法对亿美汇金出表时点及股权款计量等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该失控事项对公司当期财务报表的影响,故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由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经监管问询,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8月31日披露回复公告称,公司在收购亿美汇金后,未对亿美汇金原管理层人员进行调整,未实际派驻业务人员;在2018年6月-2019年10月期间,公司未实际向亿美汇金派驻财务总监。此外,亿美汇金的重大事项由博雅决策,其也是作出不配合上市公司预审计工作决定的决策者。

另经核实,亿美汇金2018年末总资产、净资产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比例分别为9.39%、12.43%。亿美汇

金2018年度合并范围内营业收入、净利润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营业收入、净利润比例分别为14.13%、21.28%。亿美汇金2019年第三季度末总资产、净资产占公司 2019 年第三季度末总资产、净资产比例分别为9.72%、14.73%。亿美汇金2019 年前3个季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占公司2019年前3个季度营业收入、净利润比例分别为19.60%、59.69%。作为收购标的,亿美汇金是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此外,公司收购亿美汇金时,交易对方曾作出业绩承诺:亿美汇金2018年-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分别不低于8,000万元、10,500万元、13,620万元。2018年,亿美汇金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8,240.79万元,完成业绩承诺。自2019年10月起,由于亿美汇金不配合公司的预审计工作,公司无法取得亿美汇金年度财务报表和会计账簿,也未披露亿美汇金2019年度财务经营和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二)对标的资产失控时点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

经查明,2018年8月30日,公司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于2018年6月完成对亿美汇金55%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亿美汇金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2019年12月6日,公司披露关于亿美汇金2019年度预审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告称,由于亿美汇金不配合公司的预审计工作,审计人员不能进场进行审计相关工作,公司已对亿美汇金失去控制。经监管问询,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披露回复公告称,公司于2019年10-12

月逐步对亿美汇金失去控制。2020年6月30日,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不再将亿美汇金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关于亿美汇金出表时间及前期失控时点的信息披露前后明显不一致。

(三)公司资产出售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2020年8月31日,公司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称,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出售亿美汇金55%股权的议案。同时,公告中明确披露,本次出售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20年9月11日,公司公告称,因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尚需审慎论证,公司取消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9月29日,在未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亿美汇金股权出售事项的情况下,公司以100万元现金交易对价将亿美汇金55%股权转让给广东创投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创投会)。

(四)公司退市风险揭示不准确、不充分

2020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的专项说明称,公司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风险,公司不存在退市相关风险。2020年6月30日,公司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2019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因此自2020年7月1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前期公告中有关退市风险揭示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

(五)公司时任监事、时任独立董事缺席定期报告审议,也未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020年6月30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称,公司时任监事洪杰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审议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监事会会议,未对相关议案发表意见,也未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020年8月30日,公司披露2020年半年度报告称,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李备战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审议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未对相关议案发表意见,也未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另经核实,2020年8月22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时任独立董事李备战请求辞去独立董事职务,但由于其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比例低于法定比例,其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辞职申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截至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未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李备战仍需继续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在重大收购事项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行使对标的资产的股东权利,导致对标的资产失去有效控制,严重影响相关信息披露;对标的资产失控时点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资产出售事项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有关退市风险提示不准确、不充分。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第9.3条、第9.7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厉群南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均负有责任。公司时任董事长游小明,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谢晶、黄启灶,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何永祥,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叶伟,时任董事王霖、田传钊作为公司管理层成员,未能勤勉尽责,未积极督促公司对收购标的进行有效控制,未能保障公司实施有效的内部管控并行使股东权利,对标的公司失控违规负有相应责任。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薛玮佳对标的资产失控时点前后披露不一致的违规负有责任。前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时任监事洪杰、时任独立董事李备战未按规定履行其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审议定期报告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法定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二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1.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厉群南主要异议理由。

对于第一项违规,公司委派3人担任亿美汇金董事,并了解亿美汇金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公司聘任了财务人员担任亿美汇

金财务总监,但上述人员因个人原因离职后,亿美汇金总经理博雅及其管理层拒不配合,导致公司无法完成人员变更,派驻人员履职亦受到影响;前期收购时公司控股股东与交易对方存在未公开的借款协议,后因控股股东逾期未还款,导致亿美汇金逐渐脱离控制。

对于第二项违规,2019年12月,亿美汇金拒绝配合公司委托的年审会计师实施2019年财务报表预审工作。公司于2019年10-12月逐步失去对亿美汇金的控制,公司聘请的年审会计师对此明确发表了确认意见。

对于第三项违规,目前亿美汇金55%股权尚未完成过户。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0日召开董事会对出售事项进行审议并进行补充说明。公司正在委托、配合广东创投会处置亿美汇金55%股权,争取获得亿美汇金的审计、评估报告,后续将补充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对于第四项违规,年审会计师明确说明“对2019年1月1日起至失控日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损益无法实施审计程序,对2019年财务报表影响重大。”公司曾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希望其出具保留意见,且年审会计师也并未确定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将会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因此,公司在披露专项说明中明确,公司2019 年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风险,公司不存在退市相关风险。

2.其他责任人主要异议理由。

公司时任董事长游小明主要异议理由为:一是其任职时间为

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10月25日,公司爆雷发生在其离职之后(2019年12月6日),与其无直接决策关联。二是在履职期间,其曾努力与亿美汇金管理层就业绩承诺进行沟通。三是公司控股股东与交易对方的借款逾期是导致相关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

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谢晶主要异议理由为:一是其已分别于2019年4月17日、2019年10月22日辞去公司总经理、董事职务。二是对发生在其离职之后的亿美汇金失控、失控节点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资产出售程序违规等事项不知情。

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黄启灶主要异议理由为:对于第一项违规,其于任职期间参加公司董事会审议各项议案,并于2019年5月赴亿美汇金了解其实际状况,曾向亿美汇金发函要求履行资产收购股票增持义务,已勤勉尽责。对于第二项违规,经查亿美汇金自2019年10月起逐渐不接受公司控制,实际失控时点情况和2020年1月22日公司公告一致。

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叶伟主要异议理由为:对于第一项违规,在亿美汇金失控发生前,其作为财务总监已经履行财务管理方面的职责;在任董事期间,其也勤勉尽责地履行了董事职责,积极推动解决失控问题;作为非任期内董事会成员,不应承担责任。对于第二项违规,在其任职期间对第一次失控时点的判断有理有据,并无不妥,第二次失控时点判断发生时其已辞任财务总监,对辞职之后出现的失控时点判断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薛玮佳主要异议理由为:对于第一

项违规,其违规情况发生期间未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亿美汇金失控不知情。对于第二项违规,公司于12月6日披露失控公告时其尚未履职,对相关情况不知情,履职后及时查实相关信息并核实失控问题。对于1月失控的判断系其专业知识及年审会计师等内外部综合因素判断的结果。对于第二项违规,其在担任董事期间及时核实收购标的的相关情况,督促公司对收购标的进行有效控制,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对于第三项违规,其未参与相关董事会决议,作为财务总监亦对出售事宜持反对意见,已就相关风险提示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对于第四项违规,未做风险提示是根据公司及年审会计师的实际审计意见作出的判断和决策,在得知明确审计意见后,及时进行了风险提示。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何永祥主要异议理由:一是其已于2019年12月27日辞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并自公司离职,对公司在此之后出现的违规事项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二是其在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公司在2020年6月30日(其已辞任董事会秘书并离职)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中涉及的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不再将亿美汇金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事项,其完全不能认同,亦不应对公司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承担任何责任。三是对于亿美汇金失控,公司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其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已经尽最大可能加强或挽回公司对亿美汇金的控制,并积极向监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

公司时任监事洪杰主要异议理由为:对于缺席定期报告审

议、也未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事项,主要是因为不习惯邮件通讯方式,故不能及时查收;公司运营不佳,导致个人与公司沟通不畅,与公司产生理解误差,公司对其予以缺席处理。

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李备战主要异议理由为:一是其于公司审议半年度报告董事会之前已提出辞职。其于2020年7月20日成为公司独立董事,并于2020年8月4日提交辞职,经多次催促,公司直至8月22日方才予以公告,直至10月27日才提名新独立董事人选。二是其未出席审议半年度报告董事会议存在一定主客观原因。公司未召开董事会,未成立专门委员会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导致其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有一定困难;其错误认为,缺席会议有利于公司尽快改选独立董事,会议召开时,又恰逢其出差在外,导致最终缺席了审议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三是未出席审议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和未对公司半年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并未影响董事会召开和形成决议,未造成公司不能按期披露半年度报告的不良后果。

公司时任董事王霖主要异议理由为:对于第一项违规,其在收购过程中已勤勉尽责;对于第二项违规,经查亿美汇金自2019年10月起逐渐不接受公司控制,实际失控时点情况和2020年1月22日公司公告一致;对于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违规事项,其已离职,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田传钊主要异议理由为:一是收购亿美汇金及后续管理期间,其已勤勉尽责;二是其于2020年2月10日辞职,对失控时点信息披露不一致、退市风险不够充分及出售资产处分

事项不涉及。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1.公司及厉群南对第三项、第四项违规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一是在未提供标的资产审计评估报告、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前提下,公司据不配合监管要求,强行将前期高价收购的亿美汇金标的资产股权予以出售,决策程序不合规,违规事实清楚。出售资产尚未完成股权过户、事后委托配合广东创投会处置亿美汇金股权、争取获得审计评估报告等事后补救措施,不影响违规事实的成立及相关责任承担。

二是公司与年审会计师沟通时,年审会计师已明确表示,对亿美汇金于2019年1月1日起至失控日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损益无法实施审计程序,对2019年财务报表影响重大,公司财务报告可能存在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风险。公司理应审慎、合理评估,在相关业绩说明中充分提示可能因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而导致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年审会计师的意见不确定恰恰反映了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不能成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

2.公司及部分责任人对第一项、第二项违规的异议理由可酌情予以考虑。

一是关于第一项违规,公司作为标的资产亿美汇金的股东,

未采取有效措施行使股东权利,导致对收购标的资产失控,严重影响定期报告审计和相关信息披露,违规事实清楚。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经核实,标的公司失控主要是由于公司控股股东与交易对方私下签订借款协议,后因控股股东逾期未还款,导致银码正达、君言汇金等业绩承诺方拒绝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不向公司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其中,亿美汇金原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博雅是作出不配合公司预审计工作决定的决策者,已另案处理。据此,交易对方对标的资产失控负有直接、主要责任,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对标的资产失控的违规责任相对较轻。此外,鉴于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薛玮佳任期为2019年12月27日至今,亿美汇金失控时其任职时间较短,无需对亿美汇金失控违规负责。

二是关于第二项违规,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披露问询函回复公告称,公司于2019年10-12月逐步对亿美汇金失去控制。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又称,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不再将亿美汇金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份公告关于亿美汇金失控时点的信息披露前后明显不一致。鉴于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叶伟任期为2018年4月27日至2019年12月27日,时任董事会秘书何永祥任期为2017年3月6日至2019年12月27日,相关信息披露并未发生在其任期内,2人无需对失控时点披露不一致的违规事项负责。

三是关于部分责任人提出已勤勉尽责、履行职责等异议理由,因未能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对亿美汇金失控事项已充分关注

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履职措施,对相关异议理由均不予采纳。

3.公司时任监事洪杰、时任独立董事李备战对第五项违规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一是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做好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并对定期报告发表明确、充分、具体的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前期已预约将2020年6月30日作为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将2020年8月30日作为2020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有明确预期,并提前做好编制、披露定期报告的筹备工作,按时出席会议审议相关报告,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发表明确、充分的书面确认意见。公司时任监事洪杰、时任独立董事李备战提出的沟通不畅、理解偏差、出差等异议理由,不能作为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

二是经核实,时任独立董事李备战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辞职,公司也已进行公告。但由于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比例低于法定比例,其被迫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已对相关情节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厉群南、时任监事洪杰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

董事长游小明,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谢晶、黄启灶,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叶伟、薛玮佳,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何永祥,时任董事王霖、田传钊,时任独立董事李备战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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