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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业3: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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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400080股票简称:华业3编号:临2023-011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0)渝05刑初1号、(2021)渝05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被告单位: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韵公司”)

被告人:李仕林,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刘荣华,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被告人:韦泽禹,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资金部融资专员

被告人:白晓敏,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李金芳,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施佳利,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资金部职员

被告人:王科容,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资金部内勤

被告人:彭思轶,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李雨,重庆捷尔医药设备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被告人:府伟江,重庆捷尔医药设备有限公司采购中心副总经理

被告人:叶军,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二、(2020)渝05刑初1号、(2021)渝05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19〕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人李仕林、李金芳、韦泽禹、施佳利、王科容、刘荣华、白晓敏、彭思轶、李雨、府伟江、叶军犯骗取贷款、金融票证罪,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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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人李仕林、韦泽禹、施佳利、王科容、刘荣华、白晓敏、彭思轶、李雨犯合同诈骗罪,被告单位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人李仕林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0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了庭前会议。公诉机关两次以补充侦查为由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法院分别依法作出延期审理决定。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21〕Z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人李仕林犯单位行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又以渝检五分院刑补诉〔2021〕3号补充起诉决定书补充指控被告单位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人李仕林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遗漏事实及被告人李仕林犯挪用资金罪,向法院补充起诉。法院于2021年12月2日至6日对全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害单位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害单位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被害单位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单位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构成骗取贷款、金融票证罪;被告人李金芳、李仕林、刘荣华、韦泽禹、白晓敏、施佳利、王科容、彭思轶、府伟江、叶军、李雨构成骗取贷款、金融票证罪。

被告单位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仕林、刘荣华、韦泽禹、白晓敏、施佳利、王科容、彭思轶、李雨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单位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李仕林分别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行贿罪。

被告人李仕林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亿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合并执行罚金人民币十亿八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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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李仕林犯骗取贷款、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刘荣华犯骗取贷款、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四、被告人韦泽禹犯骗取贷款、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

五、被告人白晓敏犯骗取贷款、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

六、被告人施佳利犯骗取贷款、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七、被告人王科容犯骗取贷款、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八、被告人彭思轶犯骗取贷款、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九、被告人李雨犯骗取贷款、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十、被告人李金芳犯骗取贷款、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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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被告人府伟江犯骗取贷款、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二、被告人叶军犯骗取贷款、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三、继续追缴被告单位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及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资产及其产生孳息依法处置后,以偿还被害单位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刘荣华、韦泽禹、白晓敏、施佳利、王科容、彭思轶、李雨、府伟江、叶军在各自非法获利范围内对不足部分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及后续退赃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0)渝05刑初1号、(2021)渝05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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