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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业3: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4

股票代码:

400080股票简称:华业

编号:临2020-070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补充公告》(编号:临2019-017号),相关案件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19)渝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 诉 人 :重庆海宸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海宸”)

(原审被告) 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捷尔”)

被 上 诉 人:周歆焱

(原审原告) 李仕林

重庆满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满垚”)重庆玖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玖威”)重庆禄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禄垚”)

原 审 被 告:重庆新宸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新宸”)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二、法院审理情况

上诉人重庆海宸、重庆捷尔与被上诉人周歆焱、李仕林、重庆满垚、重庆玖威、重庆禄垚及原审被告重庆新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

2、李仕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歆焱偿还借款本金77,376,540元;

3、李仕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歆焱支付以本金77,376,540元为

基数、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的逾期利息;

4、重庆海宸、重庆捷尔、重庆满垚、重庆玖威、重庆禄垚、重庆新宸对李仕

林在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5、驳回周歆焱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42,300元,由周歆焱负担12,300元,由李仕林、重庆海宸、重庆满垚、重庆捷尔、重庆玖威、重庆禄垚、重庆新宸共同负担430,0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李仕林、重庆海宸、重庆满垚、重庆捷尔、重庆玖威、重庆禄垚、重庆新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2,300元,由重庆海宸、重庆捷尔负担221,150元,由周歆焱负担221,150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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