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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峰电子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投资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披露。

第五条 内幕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为公司重大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

(八)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

(九)上述规定中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行登记备案管理,一事一记。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汇总并如实、准确、完整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公司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及时补充报送。第十四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发生本制度第五条相关事项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发生本制度第十二条相关事项的,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了解具体情况,并组织填写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确保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与参与筹划公司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发行股票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所聘请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交易对手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漏。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依据公司奖惩制度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将有关责任人移交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订时亦同。

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格式

公司简称:铜峰电子 公司代码:600237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知情人身份知情人证件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注2获取内幕信息依据注3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4登记时间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注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3:填报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注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附件二: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告知函

______________单位/(先生、女士):

1、按照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使用该信息人即为上市公司-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所提供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使用方在使用该信息时,应严格执行保密义务,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使用,并将使用人登记备案,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该信息交易公司股票,不得建议家庭成员、亲属或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使用者违反保密义务,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证券监管机构将给予相应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提出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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