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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新发展: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二零二二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董事、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1第三章 附则………………………………………………………… 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中小股东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或监事的议案。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选举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第四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选举董事或监事对应的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

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该轮选举董事或监事对应的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别表决、分别计票方式。公司应将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分设为不同的议案组,并在相应的议案组下列示候选人,作为该议案组的子议案。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监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

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2、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其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否则该股东对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对应的议案组的投票视为无效投票。 3、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的,该股东对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对应的议案组的投票视为无效投票。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对前述候选人对应的议案组的投票有效,其对该议案组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5、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由计票人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大会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第五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等额选举

1、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时,即为当选。

2、若当选董事的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前述董事当选后,公司可履职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且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3、若当选董事的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前述董事当选后,公司可履职的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或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则应对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4、若当选监事的人数少于应选监事,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二)差额选举

1、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且符合前述条件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该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即为当选。

2、若当选董事的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前述董事当选后,公司可履职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且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3、若当选董事的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前述董事当选后,公司

可履职的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或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则应对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4、若当选监事的人数少于应选监事,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5、若获得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选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时,则在前述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范围内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或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六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在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三章 附则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二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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