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议案。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主体资格亦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健全公司薪酬体系,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相结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年 月 日
监事签字:
王炎明 |
监事签字:
黄敏 |
监事签字:
陶立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