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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通速递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9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20-059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授予人

数和授予数量的公告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6月24日,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圆通速递”)第十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局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贺伟平于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15日就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8日,公司通过内部网站公示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正式提出的异议。

3、2020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4、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5、2020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审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说明

(一)调整原因

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确定公司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指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本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0年6月8日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送股票红利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

-V

其中:P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二)调整内容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局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即P=P

-V,其中,P

为12.30元/股,V为0.15元/股。因此,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15元/股。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调整的说明

(一)调整原因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原确定的191名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丧失激励对象资格,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合计49万份拟予取消授予。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局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调整内容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91人调整为184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640万份调整为1,591万份。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如下:

职位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占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涉及标的股票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核心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及骨干员工(合计184人)1,591100.000.50
合计1,591100.000.50

四、本次授予价格、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对行权价格、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局的授权范围内,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所作的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局对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授予人数和数量进行调整。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圆通速递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圆通速递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后续程序。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等事项。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2020年6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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