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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通速递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07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局第四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等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了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四次会议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我们认为:

一、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16,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建设及进展,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16,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局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关于使用自有资金置换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以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自有资金置换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以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服务能力,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并经过审慎的研究论证而作出的决定,符合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和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相关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使用自有资金置换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以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亚钧

(本页无正文,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贺伟平

(本页无正文,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董静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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