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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钢股份:关于重大诉讼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0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9,558,237.43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费用等。

?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 、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年1月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重大诉讼的议案》。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因合同纠纷,于2024年1月9日向凌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收到本案《案件受理通知书》(案号:(2024)辽1382民初385号)。

(一)受理机构:凌源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当事人

原告: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第三人:凌钢(大连)钢材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公司”)

(三)案件背景

2014年4月25日,公司与深圳市钩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钩帝公司”)、江苏银行签订《保兑仓业务三方合作协议》,约定江苏银行同意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由江苏银行直接交付公司或邮寄至公司(或公司授权单位)。江苏银行保证不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予公司(或公司授权单位)以外的任何一方,如江苏银行违约,需按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015年3月23日,江苏银行与钩帝公司订立两份《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同意承兑银行承兑汇票总金额8330万元,并根据合同约定及钩帝公司申请,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大连公司开立10张银行承兑汇票,钩帝公司存入3,332万元保证金,剩余4,998万元由江苏银行垫付。江苏银行未按约定将上述银行承兑汇票交付公司(或公司授权单位),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因违反合同约定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558,237.43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费用(最终以原告实际付出金额为准);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进度:已立案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积极推动案件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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