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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大化:关于对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4

上证公监函〔2021〕0120号

关于对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A股简称:沧州大化,A股证券代码:

600230;

刘晓婧,时任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1年7月13日,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大化或公司)披露《关于研发生产出共聚硅PC产品的公告》称,公司共聚硅PC产品,于近日一次投料试车成功,并称共聚硅PC是高端PC产品,发展空间广阔,市场潜力巨大。该产品的成功产出,使公司成为国内第一家采用连续生产法生产共聚硅PC的企业,填补了该领域国内空白,标志着公司已经占据了PC技术制高点,极大地增强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形成了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日,公司披露补充公告称,公司PC装置产能为10万吨,生产共聚硅PC是在原生产线上进行的工艺改进,生产该产品后原有普通PC产能受到影响,同时也受到当前公司总产能限制。PC产品销售价格、市场占有份额、后期市场拓展、客户接受程度及市场需求等方面均存在不确定性,产品存在更新迭代、与市场其他新产品竞争的风险。

上述公告披露后,7月13日、14日公司股价连续2个交易日涨停,后续三个交易日股价连续上涨,7月13日至19日股价累计上涨

53.28%。

公司披露与未来经营业绩相关的新型产品研发公告,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及投资者决策存在较大影响,市场对此关注度较高。公司首次披露研发生产共聚硅PC产品的相关公告时,未能充分、有针对性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未就该产品的销售价格、市场占有率、市场需求等方面存在的不确定性进行充分揭示。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完整,可能对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晓婧(2020年11月6日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考虑到公司在首次披露研发生产共聚硅PC产品的相关公告后,于当天披露补充公告,对公司该产品的产能情况、销售价格、市场份额等方面存在的不确定性补充提示了相关风险,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晓婧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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