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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大化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10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依据《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党委党建〔2017〕1号)和中国化工公司农化有限公司相关要求,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在“第一章 总则”增加“第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内容。

二、增加章程“第五章 党委”,包含以下内容:

第九十八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

行监督责任。

三、原章程“第五章、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修改为“第六章、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的职权和义务”,增加第1款内容:“(一)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二)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本条内其他条款未做调整。

四、原章程的章节编号与条款条目根据变动情况重新调整,目录按实际内容修订。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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