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销部分债权债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八届三次董事会《关于核销部分债权债务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对部分债权债务进行核销,遵循了财务会计要求的谨慎性原则,符合公司实际情况,遵从《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要求,公允、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核销部分债权债务的议案。
独立董事:石玉城、王朴、刘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