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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瀚叶: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30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定于2021年3月17日14:00开庭审

理。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166,299,583.33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确定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东阳奇树有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已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沪01民初352号]及传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1年3月17日14:00开庭审理。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东阳奇树有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树有鱼”或“被告”)。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黄庄35号铭基国际创意公园D座01

法定代表人:董冠杰

(二)诉讼事实

2018年8月10日,公司与奇树有鱼签署了《网络剧<沫许辰光>联合投资合同》(以下简称“联合投资合同”),约定了奇树有鱼为文学作品《豪门天价前妻》(以下简称“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利持有人,双方基于奇树有鱼授取的文学作品著作权,共同以其为蓝本开发(改编、摄制、发行、开发、创作)网络剧《沫许辰光》。根据联合投资合同第三条的约定,该剧制作预算为2亿元,其中由奇树有鱼出资25%,即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出资75%,即人民币1.5亿元。根据联合投资合同第三条第4款约定,公司应将投资款一次性支付至奇树有鱼为本次合作该剧开立的专项账户,奇树有鱼应对公司支付的投资款进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公司有权随时查看账户的现金流记录。联合投资合同第四条约定奇树有鱼负责本剧的拍摄制作及宣传发行等工作,负责制订本剧的拍摄计划。合同约定影片拍摄期为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

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向联合投资合同约定的专项账户支付了人民币1.5亿元。奇树有鱼收到上述款项后,一直未开展本剧的拍摄工作。公司先后多次催促奇树有鱼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开展拍摄工作,但奇树有鱼并无实质进展反而要求公司与其签署补充协议延展拍摄期,公司与其于2019年12月签署了第一份补充协议将影片拍摄期调整为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并希望奇树有鱼能尽快推进影片的拍摄工作。该补充协议签署后,奇树有鱼仍未在调整的拍摄期内开展拍摄工作,要求公司与其再签署一份补充协议以延展拍摄期。公司基于投资款已支付给奇树有鱼,按奇树有鱼要求与其签署了第二份补充协议。此后,奇树有鱼仍未开展拍摄工作。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发函给奇树有鱼,要求奇树有鱼提供专项账户的现金流水记录,但奇树有鱼一直未予以提供。此后,公司委托律师于2020年12月7日向奇树有鱼发送律师函,通知奇树有鱼上述行为已违反联合投资合同的约定,要求其立即予以纠正并向公司提供专项账户的现金流水记录且配合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查看专项账户的资金现状,但奇树有鱼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基于奇树有鱼上述违约行为,根据联合投资合同的约定,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奇树有鱼的违约行为已致使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公司亦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奇树有鱼返还公司向其支付的投资款1.5亿元,并赔偿损失。

综上,为维护自身权益,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公司与被告奇树有鱼签署的《网络剧<沫许辰光>联合投资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2、判令被告奇树有鱼返还公司向其支付的《网络剧<沫许辰光>联合投资合同》项下的投资款1.5亿元,并赔偿损失(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5日的损失为16,299,583.33元。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以1.5亿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8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为6,782,291.67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LPR五年期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15日的利息为9,517,291.66元,以上利息暂合计为16,299,583.33元);

3、判令被告奇树有鱼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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