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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瀚叶关于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1

证券代码:600226 证券简称:*ST瀚叶 公告编号:2020-066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受理。

?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26,00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暂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0年5月,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瀚叶股份”)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培今先生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浙05民初43号】等材料。诉讼案情如下:

原告杨金毛诉称:2017年6月18日,沈培今与杨金毛签订《借款合同》(升借(2017)年字0619号),沈培今向杨金毛借款人民币1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借款年利率为10%,违约金根据违约天数为每日万分之七。上海瀚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瀚叶股份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7年6月20日,杨金毛将人民币15,000万元汇入沈培今个人帐户。2019年6月28日,瀚叶股份向杨金毛出具《承诺函》,确认15,000万元的借款本息仍未支付,并保证向杨金毛偿清全部借款本息。截至目前,沈培今未按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各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

原告杨金毛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沈培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万元整,支付原告杨金毛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期间的借款利息125万元(按年利率10%计);并由被告向原告杨金毛支付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暂计至起诉日利息10,00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杨金毛为实现本次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100万元。(3)判令被告瀚叶股份对上述第(1)项、第(2)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沈培今、被告瀚叶股份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民事裁定书:2020年4月30日,原告杨金毛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沈培今先生、瀚叶股份存款人民币26,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两被告折合与上述人民币等额的财产。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沈培今先生、瀚叶股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6日披露的《关于诉讼及可能涉及违规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2)。

二、本次诉讼涉及的资产冻结

1、2020年5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浙05执保10号]将沈培今先生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33,529,251股及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3,170,000股司法冻结。本次公司股份被冻结的原因系杨金毛起诉沈培今先生与瀚叶股份的诉前财产保全。

2、2020年5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参股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8),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执行裁定书【(2020)浙05民初43号】等相关文件将公司持有的参股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0%股权和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33.44%股权冻结。

3、公司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浙江拜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克生物”)100%股权再次被冻结。

4、2020年6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资产查封情况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0-03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浙(2018)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239945号、浙(2018)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239946号、浙(2018)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239947号、浙(2018)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239948号、浙(2018)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239949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三、公司对本次诉讼执行异议的申请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请求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8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第三十二条规定“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据此,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应与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相当,不得明显超标的额保全,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故本案的财产保全金额应以法院裁定的保全金额26,000万元为根据。

截至目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项下查封公司名下的股权及不动产财产的账面价值已达到1,331,618,238.40元,属于明显超标的额查封。公司请求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除公司名下持有的拜克生物100%的股权外,公司请求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解除前述财产冻结措施的裁定。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解决上述股权被冻结事宜,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特此公告。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7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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