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关于变更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冯海燕女士有《公司法》第 147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和任职经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无异议。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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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签字:
王波 张复生 周正国
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