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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药:浙江医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五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31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公司第九届五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3、《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凝聚力,增强公司竞争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业绩指标的设定也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6、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制定的《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考核管理办法》在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疫情影响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纳入员工个人考核指标,具有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能够达到考核效果。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乃蔚 裘益政 夏 青 吴晓明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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