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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开:长春经开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事项,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有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1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及被担保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且被担保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正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事项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经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查,认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我们同意提名吴锦华先生、张锡康先生、梁赛南女士、倪伟勇先生、江玉华先生、丁锋云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孙金云先生、孙林先生、程皓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我们同意将上述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禹 彤 张生久 孙金云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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