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独立董事:禹彤、张生久、孙金云
二○二〇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