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最终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本金39,35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案件已结案,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对公司损益无负面影响,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北京恒天鑫能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47,723,498.2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之后,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北京恒天鑫能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给付货款本金39,350,000元及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诉讼的结果
公司近期收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寄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1003民初4604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案号 | 原告 | 被告 | 标的额 | 一审判决结果 | 目前进展 |
1 | (2022)苏1003民初4604号 |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恒天鑫能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 本金39,35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 |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内给付原告货款39,35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 2.案件受理费307,5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2,517元,由被告负担。 | 本判决已生效,一审为最终判决。 |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案件结果,公司预计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二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