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都匀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所欠货款23,937,912.75元及违约金;曹县交运城市公交有限公司所欠货款1,300万元、利息74.10万元及违约金;黑龙江省共祥运输有限公司所欠货款5,282,611.42元、违约金1,824,261.81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诉讼尚未开庭,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都匀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向本公司支付货款23,937,912.75元及违约金,曹县交运城市公交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支付货款1,300万元、利息74.10万元及违约金,黑龙江省共祥运输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支付货款5,282,611.42元及违约金1,824,261.81元。
公司近期陆续收到法院《受理通知书》及《传票》((2022)苏1003民初7108号、(2022)苏1003民初9959号、(2022)苏1003民初9807号)。现将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序号 | 案号 | 管辖法院 | 原告 | 被告 | 标的额 | 诉讼 理由 |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 目前进展 |
1 | (2022)苏1003民初7108号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都匀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 23,937,912.75元及违约金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等,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车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付车辆,但被告未能按约支付货款,尚欠原告23,937,912.75元的货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原告购车款23,937,912.75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和律师费。 | 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2 | (2022)苏1003民初9959号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1:曹县交运城市公交有限公司 被告2:赵勇 | 1,300万元、利息74.10万元及违约金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1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分期)》,约定被告1向原告购买车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付车辆,但被告未能按约支付货款,尚欠原告1300万元的货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1立即给付所欠原告货款1300万元、利息74.10万元及违约金,被告2对被告1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 | 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3 | (2022)苏1003民初9807号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1:黑龙江省共祥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2:王盼春 | 5,282,611.42元及违约金1,824,261.81元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哈尔滨市东郊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1、被告2四方签订协议,约定原告与哈尔滨市东郊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下的债权余额及利息由两被告承担。协议签订后,两被告未按约付款,尚欠原告5,282,611.42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共同给付所欠款项5,282,611.42元和违约金1,824,261.81元,并承担原告的律师费18,000元及诉讼费。 | 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尚未开庭,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