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诉讼请求涉案金额:返还实际价值为4500万元的车辆。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未最终裁定,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十堰市中沃万福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和铜陵市中沃绿源运输有限公司向我司返还实际价值4500万的车辆。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3),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案件审理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撤回铜陵市中沃绿源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资格。
二、诉讼判决结果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的寄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
苏1003民初5151号],具体判决结果情况如下:
民事判决书案号 | 原告 | 被告 | 标的额 | 变更后的诉讼 请求 | 目前进展 | 判决结果 |
(2020)苏1003民初5151号 |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一: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十堰市中沃万福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 实际价值为4500万元的车辆 | 1.确认原告对编号RZTJ-2017041101的《买卖合同》中300辆10.7米亚星通勤车的所有权; 2.被告1和被告2立即向原告返还RZTJ-2017041101的《买卖合同》中 300台车辆;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1和被告2共同承担。 | 一审 判决阶段 | 1.确认原告为鄂C714AZ等180辆车的所有权人; 2.被告一、被告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返还鄂C714AZ等180辆车;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266,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1,800元,由原告负担108,720元,由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负担163,0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