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潍柴(扬州)亚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扬州公司)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潍柴扬州公司通过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向公司提供借款6000万元,有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2.本次委托贷款公司以有效资产办理质押或抵押,对该笔债务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公司日常运营需要,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预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独立董事:
邹虎啸 朱德堂 谢竹云
二O二O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