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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6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和十堰市中沃万福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向我司支付4500万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和十堰市中沃万福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向我司支付4500万元。

近日,公司收到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传票》(案号:(2020)苏1003民初1799号)。现将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各方当事人

原告: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汽车产业园潍柴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钱栋 公司董事长

被告一: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梁 执行董事被告二: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北路法定代表人:李用波 执行董事被告三:十堰市中沃万福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港澳台工业园江家山路6号法定代表人:熊艳玲 执行董事

(二)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立即共同向原告赔偿国补损失4500万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2017年4月13日签订《买卖合同》,但在合同约定的两年期限内,被告购入的150台车辆均未达到行驶至3万公里,造成原告至今无法申请国补资金。被告应共同向原告赔偿上述150台车辆的国补损失4500万元。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未最终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会同律师事务所积极做好诉讼相关工作,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O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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