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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泉实业控股股东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9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61号───────────────

关于对江泉实业控股股东深圳市大生农业

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或大生农业)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公开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股票

2017年12月7日,公司发布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显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于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不设价格区间。2018年3月8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15个交易日,前述增持计划期限顺延至2018年6月29日。2018年8月10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因素,前述增持计划期限顺延至2018年9月14日。期间,公司多次发布增持计划进展公告显示,控股股东均未实际实施增持。2018年9月15日,公司发布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称,截至增持计划到期日,大生农业未实施本次增持计划,主要原因系大生农业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后续也将不再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股东增持计划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大生农业应审慎确定增持计划,并严格按照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但大生农业披露金额较大的增持计划却未予实施,期间增持金额为0元,违反其向市场作出的公开承诺,可能对投资者决策造成重大误导。

二、控股股东主要银行账户及所持股份冻结,无法实施增持计划的风险披露不及时

2018年9月22日,公司在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问询函公告中称,控股股东大生农业的债务问题是2018年3月1日起陆续发生的,2018年4-7月大生农业主要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客观上导致其无法实施增持计划,其持有的上市

公司股份也先后被多轮冻结。然而,公司在2018年3月、4月、5月和6月披露的增持计划进展公告中仅提示了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增持计划延期或无法实施的风险,但均未提及因控股股东资金冻结而可能无法完成增持计划的风险,也未及时披露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冻结的事项。直至2018年7月,公司在披露原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后,才在增持计划进展公告中首次披露了上述风险。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是对市场及投资者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敏感信息,应当审慎评估且切实履行其承诺。大生农业作为增持计划的实施主体,未能履行增持计划,未能做到对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诚实信用,也未及时向市场披露增持计划无法完成的风险及相关股份被冻结的重要信息,侵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第2.2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4.1条、第5.3条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执行》等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山东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股东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遵守相关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九年八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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