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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7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于2021年1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应参加签字表决的董事7名,实际参加签字表决的董事7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签署融资协议并提供担保增信措施的议案》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提高经营效率,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与公司融资相关的协议。融资相关协议结合金融机构的要求,可以包括提供土地、股权、办公楼、应收款等资产抵押、质押等担保增信措施。授权期限为融资相关的协议签署日在第十届董事会届满日之前。

上述担保增信措施系公司为自身融资所做的担保,不属于对外担保,本议案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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