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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彩高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8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及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2、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3、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5、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1、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2、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3、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4、督促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1、审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3、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1、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2、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六)法律法规、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紧急情况下可以豁免上述提前通知的要求。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相关资料至少保存十年。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列席会议及会议记录等知晓会议审议事项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的修改和解释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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