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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彩高科:审计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8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彩高科”或“公司”)及各事业部、工厂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安彩高科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安彩高科系统开展的内部审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其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四条 安彩高科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五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从事审计工作,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部门和人员管理第六条 安彩高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审计部门。控股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对独立的审计部门或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第七条 审计部门是安彩高科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对安彩

高科系统进行的审计工作;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具备相关的专业水平和必要的管理、财务、评估、法律、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安彩高科应当严格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第九条 安彩高科应当保障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条 审计部门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公司予以表彰。

第三章 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审计制度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安彩高科系统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二)组织安彩高科系统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三)对安彩高科系统财务收支、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和重要经济合同进行审计;

(四)对由安彩高科任命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安彩高科系统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安彩高科系统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安彩高科系统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财务报告及其他内部管理报告、会计报表及附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可以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提出采取必要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彩高科党委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安彩高科系统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安彩高科系统的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

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纪检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对安彩高科任命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参照安彩高科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被审计对象的权利和责任第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必须接受审计部门在审计职责范围内实施的审计,并为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其他便利。第十七条 在接受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有正当的理由的条件下申请有关审计人员回避;

(二)对审计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或解释;

(三)要求审计人员修正不符合规定的审计程序及不适当的行为;

(四)向派出审计人员的审计部门举报、控告审计人员的不适当行为。第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有义务支持、配合审计,接受审计人员的询问,及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被审计对象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阻挠、妨碍审计,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凭证、账册、报表、档案等文件和资料,不得转移、隐匿资产。第十九条 被审计对象应接受并执行审计部门做出的审计建议、审计处理决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涉、阻碍审计部门做出有关的审计决定。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正常的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五章 审计的组织和审计方式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织有自行审计和委托审计两种。自行审计由审计部门负责组建审计组,审计组由审计部门人员、项目负责人员、其他股东方董事、监事或其委托人组成,需要时,可抽调控股企业人员或聘请专家参加;委托审计由审计部门按照相关制度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 审计方式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定期审计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不定期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分解计划实施审计项目、出具审计报告、项目归档、落实整改等。具体操作规范另行制定。

第六章 审计工作质量要求

第二十四条 审计过程应使用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表述清楚审计事项,准确定性审计发现问题。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六条 委托中介机构完成的审计业务,审计部门应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纪检、人力、法务、财务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等有关部门。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出现下列问题的,视情节按安彩高科相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处罚: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中介机构选聘过程中违反安彩高科相关规定违规操作,应追究相应责任。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业务,如中介机构不能提供公正合理的服务,审计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应依法终止服务合同,必要时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威胁、侮辱、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及侵犯审计人员名誉、人格、人身安全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彩高科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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