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7 证券简称:安彩高科 公告编号:2021-039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7月13日,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彩高科”)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为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修订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改的具体内容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金额不超过12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拟使用募集资金(万元) |
1 | 年产4,800万平方米光伏轻质基板项目 | 93,534.00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26,466.00 |
合计 | 120,000.00 |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拟使用募集资金(万元) |
1 | 年产4,800万平方米光伏轻质基板项目 | 91,255.00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28,745.00 |
合计 | 120,000.00 |
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届满之日止,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红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若河南投资集团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非公开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不超过2%(即:河南投资集团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河南投资集团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反之,若河南投资集团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非公开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超过2%(即:河南投资集团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河南投资集团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届满之日止,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红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改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1年9月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限售期等进行了调整,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修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有权国资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三、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修订版)》《发
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安彩高科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安彩高科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安彩高科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