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 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案件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彩高科”、“公司”)近日收到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安阳信益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因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5民初5号民事判决,已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有关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披露了《安彩高科关于收到参加诉讼通知书》的公告,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我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安阳信益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与张海峰、王虓、天津安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一案的诉讼。2020年10月30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05民初5号),法院驳回原告安阳信益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
22日、2020年10月31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安阳信益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为安阳信益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一)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5民初5号民事判决,并改判为:被上诉人张海峰、王虓、天津安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人民币5,000万元(相关孳息、损失另行主张)。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四被上诉人承担。
(二)上诉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已收回5,000万元涉案款项”,四被上诉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张海峰、王虓、天津安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二审暂未开庭,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