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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04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收到民事裁定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1,144,863.29欧元(不含利息及增值税)。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仲裁尚未执行,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哈空调”)与意大利安塞尔多能源公司(Ansaldo Energia S.p.A)(以下简称:安塞尔多)于2009年8月、2010年1月签署《Aprilia项目空冷凝汽器供货协议》,哈空调为意大利Aprilia 800MW联合循环电站提供直接空冷凝汽器的设计及供货,合同总金额为17,008,000.00欧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产品修复、消除相关缺陷的费用等问题发生了争议,虽经多次协商,未果。2013年7月,公司收到意大利米兰商会仲裁委员会(Camera Arbitrale di Milano)(以下简称“仲裁委”)的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人为:安塞尔多;仲裁被申请人为:哈空调。2020年9月,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申请人:安塞尔多,被申请人:哈空调,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案号为(2020)京04协外认29号。

相关公告详见2009年8月6日、2013年7月12日、2020年9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20年11月2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京04协外认2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安塞尔多,被申请人:

哈空调,裁定如下:承认和执行米兰仲裁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的最终裁决以及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仲裁裁决附录。案件申请费500元,由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

(一)案件事实

2009年8月、2010年1月,哈空调与安塞尔多签署了《Aprilia项目空冷凝汽器供货协议》,公司为意大利Aprilia 800MW联合循环电站提供直接空冷凝汽器的设计及供货,合同总金额为17,008,000.00欧元。截止2011年1月20日,公司共为安塞尔多提供了12批次货物,完成了全部产品的交付。在供货中,出现了部分交货迟延,有3批设备(含空冷器和钢结构)在海运途中发生货损,焊接、浸锌制造导致部分钢结构产品存在缺陷等问题。2010年9月27日哈空调与买方安塞尔多决定由安塞尔多负责对受损的设备在意大利进行修复。设备修复后,安装于Aprilia电厂,运转正常。安塞尔多通过杂志公开披露对整个汽轮机组进行保修测试,达到了保证的性能水平,对该项目给予了高度评价。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产品修复、消除相关缺陷的费用等问题发生了争议,虽经多次协商,未果。按照合同的约定,双方的争议应提交第三方仲裁委处理并使用英文为仲裁语言。2013年7月,公司收到意大利米兰商会仲裁委员会(Camera Arbitrale di Milano)(以下简称“仲裁委”)的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人为:安塞尔多;仲裁被申请人为:哈空调。安塞尔多的仲裁请求:

17,450,652.00欧元及利息,该请求包括已支付或将要支付的解决缺陷问题的花费14,154,652.00欧元和缺陷引起的贬值2,296,000.00欧元,商业形象损失预计为1,000,000.00欧元。哈空调的仲裁辩诉: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全部或部分是由于安塞尔多确认的下级供货商、船运公司及安塞尔多重大失误所导致。安塞尔多要求赔偿的金额不正确、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哈空调通过仲裁委也向安塞尔多提出三项反请求,总额合计9,533,851.38欧元及利息。本着谨慎性原则,哈空调已于2013年将应收安塞尔多的款项7,669,000.00欧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二)安塞尔多本次仲裁申请内容

安塞尔多本次仲裁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涉案金额为:扣除哈空调应收安塞尔多的款项7,669,000.00欧元后,哈空调向安塞尔多支付1,144,863.29欧元(不含利息及增值税),具体如下:

1、哈空调向安塞尔多支付770,119.00欧元的损害赔偿并按意大利法定利率支付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最终付款之日的利息;

2、哈空调向安塞尔多支付仲裁费用185,936.46欧元及增值税;

3、哈空调向安塞尔多支付法律费用188,807.83欧元。

三、本次仲裁裁决情况

2020年11月2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京04协外认2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安塞尔多,被申请人:

哈空调,裁定如下:

承认和执行米兰仲裁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的最终裁决(编号A-13712/89PCA_20170001023)以及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仲裁裁决附录(编号A13712/93)。

案件申请费500元,由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次仲裁申请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仲裁尚未执行,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次仲裁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聘请律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公司办理该仲裁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相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相关规定,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

1、向负责执行本次仲裁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公司将根据本次仲裁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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