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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工作条例》、《董事会工作条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9

证券代码:600201 股票简称:生物股份 编号:临2019-024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工作条例》、《董事会工作条

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工作条例>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工作条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2018年10月26日公布并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工作条例》、《董事会工作条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一)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披露了《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及股份变动公告》,截至2019年2月14日,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10,881,999股,并已于2019年2月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股份注销,公司总股本由1,170,537,440股变更为1,159,655,441股。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公司股份回购相关事宜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中关于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的规定做出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70,537,440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59,655,441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70,537,440股,全部为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59,655,441股,全部为普通股。

由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已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根据2018年10月26日公布并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等相关法规中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最新规定及其他制度规范,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终止实施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终止实施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并对已离职激励对象及其他激励对象共计320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33,415,2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上述注销事项如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对《公司章程》中关于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的规定做出相应修订(注:修订后的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为准)。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以呼体改宏字(1992)4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150000000005047。第二条 公司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以呼体改宏字(1992)4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000114161881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59,655,441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26,240,241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59,655,441股,全部为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26,240,241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十)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2名。职工代表董事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股东提名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2名。职工代表董事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股东提名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对收购公司股份的方案作出决议;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如下: ??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可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方能作出决议。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如下: ??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方能作出决议。

公司由于回购股份条款、注销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等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工作条例》修订内容: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第三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公司《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公司《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三、《董事会工作条例》修订内容:

修订前修订后
2.2 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2名。职工代表董事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股东提名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不必为公司股东或其代表,符合法定条件的任何人士经股东大会选举均可当选董事。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2.2 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2名。职工代表董事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股东提名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不必为公司股东或其代表,符合法定条件的任何人士经股东大会选举均可当选董事。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4.2 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守法经营,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一)董事会负责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日起六个月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并向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请大会审议批准;按照总裁拟订的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本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草案,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2 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守法经营,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一)董事会负责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日起六个月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并向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请大会审议批准;按照总裁拟订的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本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草案,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董事会根据总裁主持拟定的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发展规划的草案,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公司发展规划,并将主持拟订的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公司发展规划,提交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三)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四)制订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的发行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五)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反收购、合并、分立和解散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六)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七)在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或公司拥有50%以上权益子公司的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投资、非风险投资、债务减免、抵销、重组、资产购买或出售、出租、转换、融资租赁、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下,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和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内,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九)根据总裁主持拟订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董事会根据总裁主持拟定的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发展规划的草案,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公司发展规划,并将主持拟订的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公司发展规划,提交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三)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四)制订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的发行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五)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反收购、合并、分立和解散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六)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七)在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或公司拥有50%以上权益子公司的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投资、非风险投资、债务减免、抵销、重组、资产购买或出售、出租、转换、融资租赁、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下,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和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内,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九)决定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根据总裁主持拟订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的基本管理
(十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制度。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1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6.1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决议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四、《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内容: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第四条 公司选举的独立董事担任境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得超过5家,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通过后从即日起生效。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订后的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工作条例》、《董事会工作条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已由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修订,上述其他修订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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