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同意该等事项。
独立非执行董事:李玲、汤谷良、王全弟、余梓山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