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参与对复星凯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增资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关联交易”),作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我们已对上述事项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李玲、汤谷良、王全弟、余梓山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