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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医药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2019年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19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19-171债券代码:136236 债券简称:16复药01债券代码:143020 债券简称:17复药01债券代码:143422 债券简称:18复药01债券代码:155067 债券简称:18复药02债券代码:155068 债券简称:18复药03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

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29日

? 本次付息日:2019年12月2日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发行的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18复药02”)将于2019年12月2日支付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11月29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

2、债券简称:18复药02

3、债券代码:155067

4、发行总额:人民币5亿元

5、债券期限:4年,附第2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47%,在存续期内前二年(即2018年11月30日至2020年11月29日)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二年末,发行人可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8年11月30日

9、付息日:2019年至2022年期间每年的11月30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债券持有人在本期债券存续的第二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0年期间每年的11月3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2022年11月30日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若债券持有人在本期债券存续的第二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11月3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8年1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上市公告书》,“18复药02”的票面利率为4.47%,每手“18复药02”(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4.7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29日

2、本次付息日:2019年12月2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9年11月2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8复药02”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其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发行人最迟在本次付息日的2个交易日前将本次付息金额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发行人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利息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发行人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发行人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上述债券利息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付息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机构

自行承担。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2018年11月7日施行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居民企业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宜山路1289号A楼

联系人:张祥

联系电话:021-33987030

邮政编码:200233

2、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天圆祥泰大厦15层联系人:陆晓静、郑云桥联系电话:010-88027168邮政编码:100029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联系电话:021-38874800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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