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定期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部分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调整系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经营之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调整所涉日常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关于本次调整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独立非执行董事:江宪、黄天祐、李玲、汤谷良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