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的核查意见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兴资源”、“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兴资源”或“标的公司”)6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创兴资源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以下简称“128号文”)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披露重组信息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价格波动情况,以及该期间与上证综合指数(代码:000001.SH)及证监会建筑装饰指数(代码:883155.WI)波动情况进行了核查比较。核查比较情况如下:
日期 | ST创兴收盘价 | 上证综指(000001.SH) | 证监会建筑装饰指数(883155.WI) | ||
2.77 | 2698.47 | 1980.30 | |||
2.63 | 2651.79 | 1852.07 | |||
-5.05% | -1.73% | -6.48% | |||
剔除大盘因素后累计涨幅 | -3.32% | ||||
1.43% |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首次信息披露前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