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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港: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8

证券代码: 600190 证券简称:锦州港 公告编号:2021-035

900952 |锦港B股债券代码:163483 债券简称:20锦港01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元,B股每股现金红利0.003103美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6/242021/6/252021/6/25
B股2021/6/292021/6/242021/7/9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6/242021/6/252021/6/25
B股2021/6/292021/6/242021/7/9

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b.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018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c.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8元。d.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相关股东按照税法的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元(含税)。

(2)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B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即2021年5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中间价(1:6.4464)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03103美元(含税)。

a.对于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99的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按税后金额发放现金红利0.002792美元。

b.对于B股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1的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0.003103美元发

放现金红利;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c、对于B股非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90的股东),本公司非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自然人需要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在派发登记时,对于境外自然人证券账户暂按每股税前0.003103美元发放。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港大街一段1号联系部门:公司董监事会秘书处联系电话:0416-3586171 传真:0416-3582431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6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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