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 公告编号:2019-058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2月2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3 |
其中:A股股东人数 | 8 |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B股) | 5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358,135,716 |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1,351,585,143 |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B股) | 6,550,573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7.8290 |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67.5019 |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0.3271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刘辉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2人,董事徐健先生、孙明涛先生、贾文军先生、
张惠泉先生、鲍晨钦女士、张国峰先生、曹坚先生、王君选先生、苗延安先生因公外出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9人,出席3人,监事李亚良先生、芦永奎先生、刘戈先生、
季士凯先生、夏颖女士、李欣华女士因公外出未能出席会议;
3、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李桂萍女士出席会议,财务总监李挺女士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351,549,143 | 99.9973 | 36,000 | 0.0027 | 0 | 0.0000 |
B股 | 6,550,573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普通股合计: | 1,358,099,716 | 99.9973 | 36,000 | 0.0027 | 0 | 0.0000 |
2、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351,549,143 | 99.9973 | 36,000 | 0.0027 | 0 | 0.0000 |
B股 | 6,550,573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普通股合计: | 1,358,099,716 | 99.9973 | 36,000 | 0.0027 | 0 | 0.0000 |
3、 议案名称:关于向各合作融资机构申请2020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350,404,772 | 99.9126 | 1,180,371 | 0.0874 | 0 | 0.0000 |
B股 | 100 | 0.0015 | 6,550,473 | 99.9985 | 0 | 0.0000 |
普通股合计: | 1,350,404,872 | 99.4307 | 7,730,844 | 0.5693 | 0 | 0.0000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 7,694,944 | 99.5343 | 36,000 | 0.4657 | 0 | 0.0000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对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的议案为议案1,表决结果详见上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黄鹏 于洋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符合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6日